法律解读:男子约女子发生关系后以视频相威胁,再次发生关系未得逞,谅解后判缓刑

2022-12-13 2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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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34岁的万某春通过网络认识了女子徐某,两人两情相悦,约定晚上在芦阳镇某宾馆见面,万某春驱车前往,当晚两人便自愿发生关系。

而后,万某春驱车送徐某,他一时没控制住,停车欲与徐某发生关系,遭到徐某强烈反抗,万某某只能放弃。第二天晚上6点,万某春再次以裸照和视频威胁徐某与其开房发生关系,徐某拒绝并立即报警。

万某春被抓后,其家属积极赔偿徐某数万元,徐某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要求对万某春轻判,后万某春被取保候审。(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网络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而网络交友不慎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也层出不穷。万某春做梦都没想到,他不但要赔钱还得留下案底。

所谓案底,一般指的是犯罪记录。犯过罪的人,其本人及其子女,在考公务员、当兵等事项时被限制,等于直接剥夺了这些人从事公务的权利,犯罪的代价太大了。

万某春到底留下了什么案底呢?这要看法院要以什么罪对其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万某春第一次与徐某发生关系属于两人自愿,万某春并非侵犯徐某的性权利,两人的如果能够交往到此为止,一拍两散后或许能给万某春留下美好的回忆。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次,万某春在宾馆里拍下了徐某的裸照和视频,这属于侵犯徐某隐私权的行为,当然只要万某春自己观看,不作它用,没有泄露和传播的行为,也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万某春在汽车内强行搂抱徐某,徐某表示拒绝,或许万某春意犹未尽,但是徐某却想金盆洗手,如果万某春自知无趣,果断收手还来得及。

《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但是,万某春迎难而上,霸王硬上弓,以暴力的方式在狭小密闭的空间里,强行与徐某发生关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徐某强烈反抗,这完全属于万某春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强奸罪未遂。

最后,虽然万某春实施了犯罪,但是如果徐某不报警,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并不会案发,而万某春第二天的骚操作,以视频威胁徐某就范,彻底打翻了徐某的最后一根稻草。

万某春已经构成强奸罪,其属于普通强奸,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法院会做出什么样判决呢?

第一、万某春属于犯罪未遂和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具体从宽处罚的幅度是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也就是说,万某春强奸一人,一般而言将5年设定为量刑地点,减少50%,其刑罚直接减少至2.5年。

第二、万某春犯罪后积极赔偿徐某损失,并获得了徐某谅解,也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指导意见特别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因此,万某春的刑罚又可以折半减少,由2.5年有期徒刑减少到1年2个月到3个月有期徒刑。

第三、万某春犯罪后积极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芦山县法院判处万某春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留言参与讨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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