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9 11:15:02
“难道我女儿就值133万吗?她才8岁啊…”上海浦东,保姆汪阿姨骑着电动车去接女孩丹丹上晚托班,中途在超过时导致女孩跌落,结果竟被驶来的公交车碾压身亡。事后,女孩的父母一怒之下,连告了20人,索赔133万。
丹丹就读于上海桃林路的一所小学。父母由于工作忙,就请了保姆汪阿姨负责丈夫丹丹的饮食起居。
这一天,汪阿姨照例去学校接丹丹,然后再送她去晚托班。可当她骑车经过羽山路时,却发现6辆私家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无奈,汪阿姨只能借道走机动车道。而不巧的是,前面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也是因为被乱停的车挡住了去路,而走上了非机动车道。汪阿姨为了赶时间,就决定超过前面的自行车。可就在这时,路边突然走来一位环卫工,自行车为了闪躲,就下意识地往左边拐了一下。结果,汪阿姨由于躲避不及,两人就撞到了一起,丹丹就从电动车上掉了下来。可还等众人反应过来,一辆公交车同样为了躲避路边的违章停车,越过路中间的实线借道驶了过来。
由于是一瞬间的事情,司机也并没有察觉前方有人。直到公交车进站,才有人提醒司机,碾压到了人啦。然而,由于丹丹颅脑受伤严重,在送往医院一个小时后,就不幸去世了。而丹丹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二人悲痛万分。警方立案后,认定汪阿姨驾驶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违反交通规定,而公交车司机越过路面实线变道,亦违反交通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据此,汪阿姨和公交车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当然,除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丹丹父母亦提出了民事诉讼赔偿。那么,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该怎么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但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是因为路边的违停车辆引发的。因此,丹丹父母就将汪阿姨、公交车司机、自行车车主、违停车主和相关保险公司等20人一并告上了法庭,主张索赔133万。
上面已经说了,汪阿姨和公交车司机却在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丹丹的死,他俩是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
其次,自行车车主与汪阿姨发生剐蹭,对于丹丹的死,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再就是6辆违停车主,由于事发地点是禁止私家车长时间停靠的,因此,他们对于丹丹的死,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各自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就需要适用侵权责任划分的三种情形来定夺了。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车司机承担38%的责任、保姆汪阿姨承担15%的责任、6名车主各自承担7%的责任、自行车这出承担5%的责任,共计赔偿116万元。
而丹丹父母和保姆汪阿姨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汪阿姨负有保障丹丹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丹丹父母不承担任何责任。至此,虽然丹丹父母获得了百万赔偿,可他们夫妻俩却永远失去了自己最疼爱的女儿。对此,可能有人会觉得自行车车主挺冤的,他骑入机动车道也是因为私家车乱放挡道而不得已为之的,但别人的错误却是不自己可以违法的理由。要怪,就只能怪那些乱停车的私家车车主吧。最后,还是希望各位有车一族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停车……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